小艾的爸爸1045月決定轉換工作跑道,卻在前往面試新工作的途中,遭受意外不幸於1046月過世,留下就讀國小的小艾及媽媽。

因小艾的爸爸是在國保加保期間遭逢意外死亡,符合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請領規定,但因小艾和媽媽遲至1053月才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國保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,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結果,除核發喪葬給付外,並自提出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遺屬年金給付。

105229日前死亡的國保被保險人,其遺屬所領取的遺屬年金,原只能從遺屬提出申請當月開始發給,但經大法官釋字766號解釋後,國保被保險人如於105229日前死亡,且遺屬未在死亡當月申請遺屬年金給付,遺屬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追溯補發被保險人死亡後至提出申請前5年內的差額。上面案例中小艾爸爸是在1046月死亡,小艾和媽媽在1053月才向勞工保險局提出遺屬年金給付申請,小艾和媽媽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補發1046月至1052月間共7個月的遺屬年金給付。

衛生福利部提醒,符合釋字766號解釋適用的遺屬,請儘速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補發,以保障自身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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