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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按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國票金控)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安泰銀行)股份轉換乙案,國票金控總經理丁予嘉與安泰銀行董事長丁予康為金控法第45條之利害關係人,國票金控董事會卻未依金控法第45條以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,而逕以普通決議議決,故該次董事會決議明顯違法、無效,合先敘明。

 

二、次按,依國票金控於今(2)日上午8時許、臨時股東會當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,國票金控總經理丁予嘉突然閃電請職,反而坐實國票金控於本股份轉換案有關係人交易。此外,國票金控迄今尚未完全清查有關其負責人、大股東、關係企業、利害關係人對安泰銀行之持股情況,程序上即有未依法完備之處,尚待國票金控完整說明。

 

三、今(2)日股東臨時會時,國票金控股東會臨時會主席與國票金控委任之律師均再再強調,本次股份轉換案之交易相對人僅為「安泰銀行」,並非「安泰銀行全體股東」,故並無金控法第45條之適用。惟查,今日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第二案之說明部分,明載「由本公司支付現金予安泰銀行之全體股東」(如附件),而110年10月14日國票金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亦明載,本次股份轉換案之交易相對人為「安泰銀行全部普通股股東」(如附件),顯見本次股份轉換案之交易對象不僅實質上涉及安泰銀行全體股東,形式上亦提及交易對象為安泰銀行全體股東,此與國票金控今日於股東臨時會之說法自相矛盾,更嚴重違背公司治理。

 

四、再按,今(2)日股東臨時會雖強行通過股份轉換案,惟本案於歷次董事會審議時,官股代表董事 (包括2名獨立董事) 均表示反對,且今(2)日股東臨時會,官股股東亦投票反對,則日後本案送往官方主管機關審查時,難道會左手打右手嗎?日後若遭主管機關鉅額罰鍰、影響公司信評,則支持本案的國票金控董事,恐將負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
 

五、要之,據傳主管機關業已就本次股份轉換案之「決議適法性」列為六大審核事項之一,故本次股份轉換案勢必白忙一場,將重大影響公司及股東權益。

 

六、末按,今日股東臨時會已有股東提出如媒金分離、產金分離、中資疑慮、價格合理性、併購條件不利國票金控等重大爭議,迄今皆未釐清,且國票金違法併購安泰銀行之相關違法事證,業已公諸於媒體。為保護投資大眾之權益,再次籲請主管機關及時處理,俾維護金融秩序、落實公司治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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