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第12條於109年6月3日修正公布,新增被保險人如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,由政府逕予補助70%保險費。
 

衛福部表示,此次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2條,主要係因應社會救助法已訂有「中低收入戶」的救助對象,其家庭總收入條件與國民年金法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.5倍相同,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,故修法增列「中低收入戶」的保險費補助對象,並比照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.5倍」給予70%的保險費補助。
 

衛福部進一步表示,新增中低收入戶為保費補助對象,可使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被保險人,直接享有70%保險費補助,可確實照顧約4.8萬名弱勢被保險人,並可減省地方政府輔導渠等民眾申請國民年金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」資格及審核之作業負擔,達到簡政便民之效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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